|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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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8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肇州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