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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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向恒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向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价款7214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向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30天内的租金1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条,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576××××0888】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