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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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5899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返还332214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89元,由***负担6270元,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9元(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6270元,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