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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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事故代位赔偿款人民币2520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