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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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XX第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XXXX号﹞,查封价值230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南宁市XXX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XXX、01××63、01××64号﹞,查封价值21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南宁市XX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XX82、01××83、01××84号﹞,查封价值279万元; 上述一至三项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4日止。 查封期间,不改变房地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