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8月10日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8461.22元,对于2021年8月1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欠付原告款项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