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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榆林电力分公司赔偿五原告因白某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03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兑现。

二、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4元,五原告负担4963元,被告榆林电力分公司负担1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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