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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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林电力分公司赔偿五原告因白某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03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兑现。 二、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4元,五原告负担4963元,被告榆林电力分公司负担1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