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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榆林市锦月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等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81689.61元,共计801689.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4084.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1元,减半收取6145.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58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负担247元;由原告***负担96.5元,其多预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986.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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