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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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20.2元、复印材料费146元、误工费3548元、护理费2640元、营养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共计895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负担1446元(已交纳1121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100元,由***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