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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20.2元、复印材料费146元、误工费3548元、护理费2640元、营养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共计895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负担1446元(已交纳1121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100元,由***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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