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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涿州市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涿州市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

二、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涿州市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涿州市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浅若清风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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