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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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玖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玖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05670.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173.47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31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00元,申请费(保全)2569.00元,合计6293.00元,由被告四川玖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