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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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市诚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分行,账号23×××87)以41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诚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