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联医药化工实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联医药化工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二万元; 二、被告北京中联医药化工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六十二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三五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七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三五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二十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480元,由被告北京中联医药化工实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