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通力智能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通力智能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141.65元及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通力智能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