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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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解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租金11250元; 二、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转让费50000元,两项合计共计90000元;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转让费25000元,两项合计共计6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负担2000元,由***负担790元,当事人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或扣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