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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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府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 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595.8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170595.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税费7000元; 三、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应付原告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原告重庆登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负担1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