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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晓俭、张伟、申军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晓俭、张伟、申军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晓俭、张伟、申军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