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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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邦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邦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合计200万元;并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陕西邦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