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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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制氮/制氢租赁合同下的制氮/制氢系统设备设施(详见清单)归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从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区搬离上述制氮/制氢设备设施; 三、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593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5279元,被告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