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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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龙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汇龙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汇龙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