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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广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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