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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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27803.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截至2021年1月27日,罚息为14921.1元、复利为454.95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8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的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