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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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