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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百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号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项下1,000元、死亡伤残金项下11,000元,合计1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负担2,325元;由***与吉林市百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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