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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30430.01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人民币43312.15元,2018年6月22日起的罚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6937‰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同时按照月利率6.4625‰计收复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8元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