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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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海南弘海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弘海旅业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合计309,513.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弘海旅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2,85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4.14元(原告已预缴7144.1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