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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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止2021年11月2日尚欠信用卡本金9991.91元以及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1606.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欠款本金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但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