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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编号为信银洪零贷字[2018]第81157203110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85716.8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9154.16元,并自2021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 5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99元(已减半),保全费4670元,共计10669元,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