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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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方大石化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山东万金石化有限公司 东营亚创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方大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垫款罚息71890元。 二、被告山东万金石化有限公司、东营亚创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万金石化有限公司、东营亚创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方大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原告负担333.3元,被告负担8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