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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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市群益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54312.5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