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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正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93056.3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8611.26元、律师费3000元;

三、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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