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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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盛高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盛高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山东盛高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