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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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共计51296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37.37元/日标准向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全部租赁物资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钢管(建筑架料管)2064.2米、扣件514套、顶托74支; 四、驳回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