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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久运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合计34014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0元; 综合上述一、二项,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90142元,给付被告***5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合计35007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1348元,由被告***负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