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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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7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逾期给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原告***负担956元,由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