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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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汇通仓储有限公司 无锡派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盘锦汇通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储罐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同时将储罐恢复原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年30万元标准给付原告盘锦汇通仓储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将储罐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租金(在给付租金时扣除被告已付7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原告已预交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4,750.00元,本院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