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39155.76元,并依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座落于海城市海昕明珠B9号楼4单元1层1011号、建筑面积为78.38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被告***、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083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