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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庆市金安利商品配供有限公司
安庆市丰泽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庆市丰泽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及2021年6月2日前的利息707372.74元;并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98%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金安利商品配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52元,由安庆市丰泽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金安利商品配供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给付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安庆市丰泽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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