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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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弘邦消防配件批发有限公司 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给付尚欠原告江西弘邦消防配件批发有限公司货款141,212.8元及逾期利息(以141,212.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21年7月19日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为1,697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80元,合计3,647元,由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