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利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州利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从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