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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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 274.64元; 二、驳回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由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由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5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