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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万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银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常熟万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银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货款4 025 326.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 025 32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常熟万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银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留抵税金资金占用利息420 000元;

三、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常熟万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银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律师费150 000元;

四、驳回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181元,由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常熟万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银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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