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亚爱心中利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爱心中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