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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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案外人任洁菡名下位于长沙市珠江花城四组团3栋201号(权证号码:714175619、714175620)房屋的查封; 二、注销被执行人***、案外人任洁菡名下位于长沙市珠江花城四组团3栋201号房屋上设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权证号码:51××44),并注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所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 三、长沙市珠江花城四组团3栋201号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裴希佳(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211997××××××××)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裴希佳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裴希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及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