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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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680.7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鉴定费2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征收1809元,由原告***负担951元,被告***、***负担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