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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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截止2019年10月17日的信用卡账单本金24133.38元、利息771.13元、费用1886.93元,合计26791.44元;2019年10月18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卡号为62×××93的信用卡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账单本金29860.26元、利息3065.51元、费用4917.38元,合计37843.15元;2019年12月18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征收70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