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崇左市顺鑫百货商行货款3332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崇左市顺鑫百货商行已预交),由广西宁明县佳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