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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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90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0 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7.89元,由被告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