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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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三义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三义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货款336869.32元。 二、驳回原告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被告陕西三义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并预交上诉费6832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