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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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南峰商贸中心 南江屹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江屹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南峰商贸中心货款100000.80元,并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付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南江屹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南峰商贸中心违约金172265.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00元,由原告南江南峰商贸中心承担12500.00元,由被告南江屹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